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2762号
原告:重庆市亿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B1707。
法定代表人:郑炜,经理。
被告:广西翼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工业园区北海大道东延线199号中国电子北部湾信息港B塔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KX5YF74。
法定代表人:赵兴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亿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翼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亿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亿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亿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7.6元,减半收取1158.8元,由原告重庆市亿飞智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何品
书 记 员 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