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481民初2097号 原告:***,女,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市人,住**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工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卢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日以被告已支付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