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481民初2097号
原告:***,女,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市人,住**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工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卢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日以被告已支付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