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乡县中兴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柏乡县中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邢台百缘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4民初636号
原告:柏乡县中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4MA07L4LTXC
住所地:柏乡县民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翠永
被告:邢台百缘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4MA07W1B19R
住所地:柏乡县工业园区贸易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勇芳
原告柏乡县中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百缘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柏乡县中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从原告的土地上搬走,停止侵害;2、要求被告支付土地租金510000元,并缴纳土地使用税。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经公开竞拍,取得柏乡县(2016)17号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即(2017)柏乡县不动产权第0000107号。被告占用该地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我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但一直未向我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因此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在送达诉状过程中查明,被告邢台**缘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明的住所地,为邢台**缘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的办公场所,现已无该公司办公人员,而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办公场所,以及法定代表人具体住址。因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无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54条第1款第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第3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柏乡县中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建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战兵
书记员 : 崔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