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4779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座18层1805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9号楼国际软件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强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龙尾街兴隆路1号。
负责人:吴海峰。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46.5元,由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茜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