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21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座18层1805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9号楼国际软件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双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富厚路政务服务中心4-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3日将(2022)湘13执444号执行案件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照娄底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字[2021]52号裁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双峰县行政审批局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1日发出(2023)湘13执监7号执行裁定书,决定本案由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2023)湘1321执3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梁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