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5284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座18层18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理喆,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凯美盈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楷林国际8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凯美盈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凯美盈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凯美盈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由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尹 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