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3189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座18层18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105号。 负责人:***。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集思集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