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9458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座18层18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云电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龙岭三路企业服务中心610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云电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