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利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知民初10号 原告:青海利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5号楼11层11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座18层1805室。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青海利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海利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海利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提起反诉为由,于2023年8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青海利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利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青海利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青海利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6500元,余82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 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 佳 书 记 员  冶秀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