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满洲里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满洲里市众合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民终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洲里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华埠大街北(满洲里学院后勤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洲里市众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北区佳润金城小区1号楼2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喜春,总经理。
上诉人满洲里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满洲里市众合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1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满洲里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满洲里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满洲里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4元(上诉人满洲里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3521元),减半收取1312元,由上诉人满洲里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上诉人满洲里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20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洪波
审判员  王丽英
审判员  印 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洋
附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