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防护技术开发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防护技术开发中心、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防护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杜军,该单位主任。
被执行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犁州奎屯市。
法定代表人:韩新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防护技术开发中心与被执行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防护技术开发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4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4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无可冻结扣划的余额;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对外投资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铃木牌汽车,因无法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
3、本院于2021年5月16日前往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委托奎屯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奎屯市市区金桥里5套房产,因存在抵押权登记和多轮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
4、本院委托奎屯市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期限至2024年5月25日。同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新远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5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防护技术开发中心,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富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雷电防护技术开发中心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员 俞兆远
审判员 彭德翔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