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4796号
原告:酒泉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广场东路11号洪阳商业广场5号楼4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K5BN41。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晨缘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园风光大厦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2U2Q49T。
法定代表人:虞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泉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市晨缘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2021年8月27日,原告酒泉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酒泉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60元,由原告酒泉凯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文静
书记员 戚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