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华信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中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622执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华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货款115791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持有长泰县三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予以冻结。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暂不处置。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其线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做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现被执行人已履行389714.13元,尚欠货款768202.87元及利息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签名确认,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耀总 审判员  黄艺生 审判员  王东宇
书记员  卢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