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夷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中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782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兴山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200396338XJ。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局干部,男,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执行人:四川中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鱼街7号7栋1单元负1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3106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四川中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782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8879.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本案与本院(2023)闽0782执426号案件的案由均为金钱给付,所要执行的债务人、特定标的物均相同。为了便于执行标的物的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本院认为,将本案合并至(2023)闽0782执426号案件一并执行,能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将本案与其他案件合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闽0782执2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换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