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2026)闽0622民初42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申请撤回对某乙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7.66元,减半收取计1303.83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