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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与四川富登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4167号
原告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富登电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 晨
书记员 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