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民申1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天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叶天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波,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敏,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杰成工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傅凤荣,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天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杰成工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渝0107民初1645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其没有参与(2017)渝0107民初1645号案件的诉讼活动,也未委托任何人参与该案件的调解,没有签收该调解书。委托书、调解书上其名字均是***代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辩称:其假冒***的名义向法庭出具委托书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因害怕小孩受到骚扰,就同意了调解方案,与重庆天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因妨害民事诉讼,已被法院拘留15日。***同意该案再审。
重庆天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与***是夫妻。***向法庭出具了***、重庆市杰成工商咨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参加案件的诉讼活动并达成调解协议,原审的审理程序合法,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参加诉讼活动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当事人通过参与诉讼活动,才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口服心服,使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公信力。***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侵害了***的诉讼权利,扰乱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综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
审判长  程楚峰
审判员  刘忠静
审判员  王世臣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远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