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8101号
原告:***,男,汉族,2002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蕲县。
法定代理人:陶小娟,女,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宿州市勇气偶去祁县,系***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91号国帧大厦6楼。
负责人:殷皓,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3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蕲县。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由***负担。
审判员 方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丽丛
书记员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