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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徽安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8101号

原告:***,男,汉族,2002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蕲县。

法定代理人:陶小娟,女,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住宿州市勇气偶去祁县,系***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91号国帧大厦6楼。

负责人:殷皓,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3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蕲县。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由***负担。

审判员  方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孙丽丛

书记员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