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1446号
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9栋15楼15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金华镇新科大道168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2元(已减半),由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鑫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