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32民初1450号
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9栋15楼1503号。
法定代表人:文志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权,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金华镇新科大道168号(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赖信华。
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皙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迪
书 记 员 罗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