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9987号
原告:成都民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4号2幢1单元1楼3号。
法定代表人:胡洧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财友,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1栋15层1503号。
法定代表人:文志洪。
原告成都民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民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5元,由成都民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茂一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曾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