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尚源豪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825民初1341号
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1栋15楼1503号。
法定代表人:文志洪,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权,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尚源豪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天全县城厢镇武安街383号。
法定代表人:尚媛媛,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全县源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天全县城厢镇临滨巷19号。
法定代表人:袁晓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尚源豪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源酒店”)、天全县源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尚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权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尚源酒店给付原告货款及安装辅材款1,920,608.36元,并支付违约金576,182.51元,合计2,496,790.87元;二、判决被告源尚源公司在前述款项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源尚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签订《天全县水韵天城酒店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空调销售安装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430万元。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需设备以及辅材供货和安装调试,并对货物的运输、交付以及货款支付及安装辅材款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约定义务。因被告尚源酒店成立,二被告于2020年9月16日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与源尚源公司签订的上述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由尚源酒店继续履行,合同价款由尚源酒店支付,源尚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后二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给原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及安装辅材款1,920,608.36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其提供的证据为:1.《天全县水韵天城酒店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空调销售安装施工合同》;2.《补充协议》;3.《工程结算书》;4.工程验收移交单;5.技术核定单;6.工作联系函。
二被告均未提出答辩及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源尚源公司签订《天全县水韵天城酒店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空调销售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源尚源公司销售和安装天全县水韵天城酒店中央空调,合同总价为430万元,其中设备费200万元,安装及辅材费230万元,最终以双方结算价款为准。合同还对工程期限、付款方式、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与设计变更、成品保护、工程质量及交工验收、保修、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设备及安装价款分别在源尚源公司验收后7日内支付,终验完成后设备正常运行1个月后支付剩余231,000元,总计支付总价款的97%,其余3%即129,000元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无质量异议,由源尚源公司10日内无息支付原告;违约责任约定:一方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或不履行合同部分金额3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天全县水韵天城酒店中央空调销售和安装义务。因被告尚源酒店于2020年6月9日成立,二被告于2020年9月16日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与源尚源公司签订的上述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由尚源酒店继续履行,合同内容不变,合同价款由尚源酒店支付,源尚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2021年6月23日,原告与二被告进行结算后在《工程结算书》上盖章确认:天全县水韵天城酒店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430万元,结算总价为4,420,608.36元,已付250万元,剩余工程款1,920,608.36元,其中包含设备价款3%即69,000元的质保金,未付工程款1,851,608.36元。2021年8月23日,原告销售安装的中央空调经源尚源公司验收合格。因二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剩余款项,原告书面催收未果,遂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时所确定的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应更正为“买卖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原告与被告源尚源公司签订的《天全县水韵天城酒店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空调销售安装施工合同》及与二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水韵天城酒店中央空调销售和安装义务后,二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原告相应价款。双方于2021年6月23日结算完毕,且于2021年8月21日验收合格,二被告依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应当在终验完成后设备正常运行1个月后即2021年9月21日支付剩余工程款231,000元至总价款的97%,剩余3%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年无质量异议10日内即2022年8月31日内支付。而二被告并未提出过设备未正常运行或其他质量异议,其至今未支付原告剩余价款1,920,608.36元(含质保金),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诉请其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原告与源尚源公司合同约定,“一方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经另一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或不履行合同部分金额的30%的违约金。”二被告至今拖欠原告价款1,920,608.36元,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未付价款1,920,608.36元的30%支付违约金576,182.51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本案被告虽未提出减少违约金请求,但结合原告实际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应予以调减。根据本案实情,本院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借款利息的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规定,酌情支持违约金30万元。
关于被告源尚源公司是否承担所欠原告价款及违约金的连带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案原、被告三方于2020年9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价款由尚源酒店支付,源尚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该约定真实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源尚源公司对上述所欠价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及提供证据,依法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四川尚源豪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成都市南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货款及安装辅材款1,920,608.36元及违约金30万元,合计2,220,608.36元;
二、由被告天全县源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387元,由原告负担1,100元,二被告负担12,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妤婕
附适用法律条文(以上判决理由中已引用的条文以下不再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