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150号之一
原告:赞幽(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0398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吉林街14号***邻3幢1**9层01号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赞幽(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虽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