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幽(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赞幽(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150号 原告:赞幽(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0398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吉林街14号***邻3幢1**9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赞幽(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现原告赞幽(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赞幽(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赞幽(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赞幽(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