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150号
原告:赞幽(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0398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吉林街14号***邻3幢1**9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赞幽(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现原告赞幽(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赞幽(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赞幽(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赞幽(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