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1民初21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鲲鹏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长江路与泰山路交汇处南角。
法定代表人:黄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鲲鹏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菏泽鲲鹏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200元或查封其他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者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200元的冻结或者其他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韦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