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鲲鹏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菏泽鲲鹏暖通设备有限公某某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1民初2185号之二
原告:菏泽鲲鹏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长江路与泰山路交汇处南角。
法定代表人:黄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原告菏泽鲲鹏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鲲鹏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保全费152元,由原告菏泽鲲鹏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