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七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31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茜,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家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山市镇海湾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汶村镇。
法定代表人:陈实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树林,男,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山市七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甄福坤。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台山市镇海湾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海湾公司)、陈树林、台山市七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民终2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是涉案酒店整体工程的承包人,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合同相对方不是镇海湾公司,缺乏证据证实。原审认为***承认其由工程承包人陈树林聘请,亦即其实施的行为并非代表镇海湾公司,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七彩公司是否上诉不应成为认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依据。原审适用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审理错误,***在本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二审法院对***提交的新证据没有进行任何的认定不当。据此,***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涉案承揽报酬的清偿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显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并未就承揽事宜签订书面合同,虽然七彩公司提供的《收据》和《收款收据》均记载为“横山酒店”,但七彩公司、***均承认由***与七彩公司直接联系实施招牌安装工程,且七彩公司主张其与陈树林不认识,亦不清楚***、陈树林和镇海湾公司三方的关系,再者,***在另案中承认其由工程承包人陈树林聘请,其实施的行为并无证据显示系代表镇海湾公司,故此,在***未能提供证据反映其所主张的***、镇海湾公司、陈树林三方之间关系的情形下,二审法院认为镇海湾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不支持***关于本案工程款由镇海湾公司承担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交易情况与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严加武
审判员  陈韶妍
审判员  麦晓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悦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