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995号
原告:湖北盛达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三角路福星惠誉水岸国际1号楼24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百世汇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450号名都花园219栋1单元1层B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盛达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百世汇通快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盛达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盛达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盛达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盛达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周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