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7民初1844号
原告:**永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五祖镇****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8384264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晋***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盛达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和平大道三角*****水岸国际1号楼2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98319610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盛达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受理。2023年6月24日,原告**永银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银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永银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 明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