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139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苑小区二期1号楼A座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55196235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美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