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民终12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巷8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平,四川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年合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巴州大道江南尚城6幢3楼1号。
法定代表人:吴兴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柯南,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上诉人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天年合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3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肖强
审 判 员 黎明
审 判 员 朱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毛粒
书 记 员 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