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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年合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终10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年合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江南尚城6幢3楼1号。
法定代表人:刘思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巷8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天年合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天年合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的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天年合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璐菥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朱 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江 山
书 记 员 李彩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