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6405号
原告:西宁城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9GXR8H,住所地:西宁城北区威隆太阳城311号7-1202。
法定代表人:李成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3R6F5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海湖新区唐道5号楼12B。
负责人:赵英芳。
被告:安迅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2313XJ,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琉璃路8号华润广场A座240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娟。
原告西宁城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迅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西宁城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城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西宁城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祁 晓 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顺珍
书 记 员 李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