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迅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执22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八宝街1号万和苑C座28层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娟,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3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迅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393259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车位,但上述房屋及车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并已向首查封法院邮寄了参与分配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A×××××汽车,因该车辆无法查找其下落且系轮候查封,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3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 柯

执行员 赵启发

执行员 王 浩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