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北裕盛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321民初2632号
原告:方天六,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裕盛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湖北华傲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天六与被告湖北裕盛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管理局、湖北华傲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天六于2018年1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管理局、湖北华傲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天六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管理局、湖北华傲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 莘
书 记 员 王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