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源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异议人(被执行人)沅陵县金阳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1222执异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异议人(被执行人)沅陵县金阳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沅陵县金阳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异议被申请人)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先后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其中的时效中断均没有超过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故异议人(被执行人)沅陵县金阳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异议人)沅陵县金阳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沅陵县金阳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保证金3000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2210元,共计422210元。原告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提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裁定,驳回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原告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仍不服,提起民事监督,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裁定,不支持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申请。2021年2月3日,申请执行人(异议被申请人)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执行申请。2021年6月9日,被执行人(异议申请人)沅陵县金阳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的法律规定,其实体权利丧失,要求法院依法驳回被执行人(异议被申请人)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沅陵县金阳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瞿 勇 审判员 张云龙 审判员 钟群峰
书记员 冯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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