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1222执12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沅陵县金阳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沅陵县金阳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桃源县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本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222执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长华
书记员 舒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