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源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金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湖南桃源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4民初352号
原告:湖南金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文军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湘元,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桃源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谢叔芳,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阚家彪,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洞口县。
原告湖南金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桃源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阚家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协议,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27.08元,减半收取计9563.54元,由原告湖南金海塑胶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剑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龙良碑
书 记 员 朱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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