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扬州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002民催8号
申请人:扬州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头桥镇长宁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莉,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扬州市邗江区。
申请人扬州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1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州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327221318233,票面金额200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扬州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