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恒宇商砼有限公司、山东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民初6495号之一
原告:开封恒宇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岗李乡张同府村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市磷铵厂井楼商城小区2幢1-201。
法定代表人:姚增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开封恒宇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阔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开封恒宇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恒宇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恒宇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开封恒宇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武艳艳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亚平
书 记 员 赵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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