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成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成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执20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成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沙河路**深圳湾花园盛德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81402U。

法定代表人:王新会。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

法定代表人:黄鼎龙。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成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50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68953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44×××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48246.58元。后本院将执行款1629550.58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将执行费18696元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2019)粤03民终35066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被执行人已交纳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869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391执204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豫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月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