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3执恢162号
深圳市成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五工程部:
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成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惠仲案字第140号裁决书、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五工程部、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惠东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及2019年10月31日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人民币40000元及81243.08元。至此,本案执行款人民币119549.83元,执行费人民币1693.25元均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