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838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成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高新北六道16号东方信息港2栋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81402U。
法定代表人:**占。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富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成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676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183996元、利息136004元及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不动产、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仅有零星余额,暂未扣划。除以上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詹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