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11民初4517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7830982H。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集英街以西周天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魏军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汉族,1975年3月2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女,汉族,1989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