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2民初891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妻,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437676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集英街以西周天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7830982H。
法定代表人:魏军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河南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中源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57496861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开封市中源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开封市中源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向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