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2民初471号
原告:***,女,1979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告: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北关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4376764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集英街以西周天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67830982H。
法定代表人:魏军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市中源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关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57496861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开封市锦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金盛热力有限公司、开封市中源西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在宣判前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昀
审判员***
审判员万姗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