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1财保63号

申请人:***,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4616,住镇江市润州区黄山。

被申请人:**,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918,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9697381T,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花溪路17幢5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景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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