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81民初29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滨海县。
原告:**,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滨海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春,江苏顺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花溪路17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9697381T。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辉,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园林公司)、溧阳中建桑德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环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按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桑德环境公司的起诉,并经本院裁定准许。2021年2月5日、3月3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辉,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原告带领30多名农民工承接了被告华东园林公司承接的桑德环境公司位于溧阳市社渚镇刘家边村、章家边村的污水管道工程劳务。2019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及桑德环境公司在溧阳市水务局领导协调下达成协议,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合计728000元,被告承诺于2019年2月2日付清。双方达成协议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且不断信访下,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有280000多元未予支付。2020年11月18日,原、被告及桑德环境公司在溧阳市信访局协调下,被告桑德环境公司代被告公司支付了80000元,承诺另200000元待原告向法院诉讼后再予支付。于是,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予以支付。
被告口头辩称,对于原告方施工的事实予以确认,也确有部分尾款未支付给原告,但原因主要是桑德环境公司拖欠了被告款项,故责任不在被告。另,原告漏算了2000元工程款;施工过程中,两原告还多领物料计款105820元,现需从原告工程款中扣除,或者两原告应将上述物料退还被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华东园林公司曾承包了桑德环境公司发包的部分村镇排污管道工程,后被告将其中的溧阳市社渚镇刘家边村、章家边村的排污管道劳务工程分包给了两原告施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原告先后组织30多位农民工进行了施工。2019年1月29日,两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工程款结算,并由桑德环境公司进行了现场见证。双方确认,章家边工程款为218000元,另加原告预交的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合计为318000元;刘家边工程款为310000元,另加原告预交的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两处工程劳务合计为728000元。被告保证以上款项于2019年2月2日前一次性全部付清。但此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有280000元没有支付,为此,原告及部分农民工不断向被告催要,同时还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信访、投诉。2020年11月18日,在市政府信访局的主持下,桑德环境公司征得被告华东园林公司同意,直接支付给原告工程款80000元,桑德环境公司承诺另外的200000元工程款也可以直接支付给原告,但需待原告起诉,并经法院判决后方可支付。为此,原告于2021年1月7日诉来本院。
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漏算了2000元工程款,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扣除。另,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还多领了物料,价值10582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但原告否认漏算2000元工程款,否认多领物料,而被告对其提出的漏算2000元工程款、原告多领物料,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也未提出明确的反诉请求。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工程款结算凭证、桑德公司项目负责人出具的承诺书、被告提供的向**和***付款明细及凭证、53张送货单,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按口头协议完成施工劳务项目,并经双方结算后,被告理应按结算载明内容于2019年2月2日前向原告支付完所有劳务报酬,但被告现尚欠原告20万元劳务费未能支付,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可予准许。审理中,被告提出原告少算2000元工程款,多领物料价值105820元,因被告在本案中既未提供证据,也未提出明确反诉请求,故本案不作理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0万元,并承担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
审判员  万柏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沈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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