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81民初5747号
申请人: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花溪路17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969738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住江苏省滨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0000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华东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