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自贡东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311民初5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自贡东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法定代表人:龚仕廉,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朱强,总经理。
申请人自贡东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川0311民初58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5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自贡东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贡东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四川博友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5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解除申请人自贡东耐窑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案外人龚仕廉所有的车辆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永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兰